2022年中級會計師考試時間安排在九月份,經濟法安排三個批次,大家要看清楚自己的考場批次。今天學姐整理了經濟法必會的考點,我們一起看看吧!

保險的概念及分類

1.保險的概念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2.保險的分類

保險的概念及分類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包括: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原則、損失補償原則、近因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
保險合同中的最大誠信原則包括:告知、保證、棄權與禁止反言。
1.告知
(1)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①對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解除合同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費。(不賠不退)
②對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不賠,但應當退還保費)
(3)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4)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
2.保證
保證,是指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向保險人作出的履行某種特定義務的承諾,或擔保某一事項的真實性。
3.棄權與禁止反言
(1)棄權:指保險人放棄因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或保證而產生的保險合同解除權。
(2)禁止反言:指保險人既然放棄自己的權利,將來不得反悔再向對方主張已經放棄的權利。
(3)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依照最大誠信原則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保險人的解除合同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以上就是【2022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必背考點:保險法律制度】的全部內容。小伙伴,想知道自己能報考嗎?趕快來看報名條件吧!歡迎小伙伴前往高頓教育中級會計網站,了解更多考試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