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這門課程,今年考綱增加:信托法律制度。此外有變化的章節是物權法律制度單獨成章。中級經濟法總體從八章變為七章。今天我們看看保險公司這一章有哪些知識點!

(一)保險公司的設立

1.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
(1)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2)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3)有符合保險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2億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4)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5)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與經營有關的其他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保險公司的設立程序

(二)保險公司的變更

保險公司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銀保監會批準:
(1)變更名稱;
(2)變更注冊資本;
(3)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
(4)撤銷分支機構;
(5)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6)修改公司章程;
(7)變更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
(8)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保險公司的終止

1.因解散而終止
(1)保險公司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銀保監會批準后解散。
(2)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2.因被撤銷而終止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有關規定,被銀保監會依法吊銷保險經營業務許可證的,依法撤銷。
3.因破產而終止
保險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經銀保監會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銀保監會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四)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1.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
2.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
3.銀保監會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五)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制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下列形式:
(1)銀行存款;
(2)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3)投資不動產;
(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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