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這一科目,考核全面,命題范圍基本限定在考試大綱及考試輔導教材范圍內;考試的考點基本會涉及所有的章節,所以大家將重要的考點熟記,多做練習題,相信就不會有太大問題了。今天我們一起看看第二章有哪些知識點需要記憶!

1.股東會的形式

股東更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召開臨時會議。

2.股東會的決議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4.上市公司要建立獨立董事制度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5.獨立董事除依法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職權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1)對公司關聯交易、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等重大事項進行審核并發表獨立意見;
(2)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任免、報酬、考核事項以及其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發表獨立意見。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應當作成記錄,并經獨立董事書面簽字確認。股東有權查閱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

6.《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7.《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
8.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②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④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⑤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⑥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上述第①項、第②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上述第③項、第⑤項、第⑥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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