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裁定二者是存在一定區別的,感興趣的考生快和高頓小編一起看一下吧!
判決和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過程中,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對各類案件的審理結果和審理案件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問題作出的結論和決定。兩者主要不同在于判決重于處理實體問題,而裁定重于處理程序問題。 裁決則主要是一個行政法的概念,是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特定的民事糾紛居間進行載斷的行為。 裁決與法院的判決、裁定有明顯不同,比如權力 主體不同,權力來源不同,適用范圍不同,適用程序不同,最后的效力不同等等。以下是判決裁定存在區別的具體表現:
一、解決問題的性質不同
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就實體所作的決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就訴訟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
二、適用范圍不同
刑事判決在于解決確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種罪應否處罰、如何處罰以及刑罰的執行方法等問題;刑事裁定主要適用:
①駁回自訴。
②駁回上訴或抗訴。
③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④停止執行死刑。
⑤依法應予減刑或假釋等。
三、采用形式有所不同
判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而裁定則可書面或口頭形式作出。例如延期審理、傳喚未到庭的證人。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等可以制作口頭裁定。但必須將口頭裁定記入筆錄。
四、發生法律效力的條件和時間不同
刑事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刑事裁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5日。在此期間內不上訴和不抗訴的,在期滿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不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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