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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復議參加人的含義和范圍
行政復議參加人是指參加行政復議的當事人和與行政復議當事人地位相類似的人。
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二、行政復議的申請與受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3.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5.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6.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方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7.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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