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種挫折或不利的突變,是帶著同樣或較大的有利的種子。2023年中級會計備考正在進行中,今日就跟高頓小編打卡經濟法相關知識點吧。
一、有限合伙企業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二、有限合伙企業退伙
當然退伙:(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3)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規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4)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處理:其他合伙人不得要求其退伙
繼承人權利:依法繼承有限合伙人資格
責任承擔: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取回的財產擔責
三、有限合伙企業入伙和退伙前后的責任區分
入伙前的債務:
1、有限合伙人: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普通合伙人
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退貨后的責任:
1、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2、普通合伙人
退伙人對退伙前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中級會計考試備考資料>>中級會計考點匯總下載 會計實務在線試題 中級會計三科目考點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