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是由國家依法授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以建設用地使用類型,用地性質,用地面積,用地年限等約定內容,占用土地,使用土地上的地下資源,在規定的用地年限內,以建設用地為宗旨,設立安裝建筑物,設施,施工,進行經營活動或使土地具有其他經濟價值的權利。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有國家(政府)、集體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宗族組織)、企業以及個人。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一種權利性行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約定支付使用費,并承擔因使用土地造成的損害責任;在使用過程中應當依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實施細則;應當按照約定的用地年限及結束使用時間,做到如實申報建設中涉及的實際費用,并繳納建設稅及其他稅收;在政府的統一安排下,主動協商,把土地實際應由的稅收、費用等交納;在法律范圍內,做到遵守享受的先期投資,按時進行的維護保養工作。
拓展知識: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有屆滿時限的,一般來說,建設用地使用權限的年限有50年、70年、100年、120年和永久等,具體時限由國家或者地方政府根據土地分類及土地利用規劃來確定。在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時,需要歸還土地,但如果經國家行政機關認定,出現不能歸還土地的特殊情況,那么,被認定的使用權人可以要求續發建設用地使用權,具體政策由國家和地方政府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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