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暫停上市的情形:上市公司股本總額(3000萬元)、股權分布(25%、10%)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上市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等情形。

股票暫停上市的情形

股票暫停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股本總額(3000萬元)、股權分布(25%、10%)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上市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上市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配股條件:

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采用代銷方式發行。

【解釋】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7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恢復上市條件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有關規定,在股票暫停上市期間,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在公司披露最近一期年度報告后五個交易日內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提出恢復股票上市的書面申請:

1、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最近一年年度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的凈利潤均為正值;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

4、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正值;

5、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未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6、保薦機構經核查后發表明確意見,認為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7、保薦機構經核查后發表明確意見,認為公司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運作規范、無重大內控缺陷;

8、不存在本規則規定的暫停上市或者終止上市情形;

9、上海證券交易所認為需具備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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