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的無效情形有: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4、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5、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有效的仲裁協議:
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在雙方當事人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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