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物權登記時候生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物權的定義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
二、物權包括什么?
物權包括所有權和用益物權以及擔保物權。
1.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最為重要的物權形式。
2.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
3.擔保物權,是指以擔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作為擔保物,在債務人不清償到期債務或者出現約定的情形,債權人就擔保物的交換價值所享有的優先于(擔保人之普通債權人)受償的他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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