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的內容繁多、復雜、細致且枯燥,同時考試題目也十分靈活。因此,考生對于《經濟法》的高頻考點掌握是不可或缺的。為了讓大家備考有底氣,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經濟法高頻考點-保險合同,大家考前不妨好好看一看!
1.保險合同的分類
(1)定值保險合同與不定值保險合同。
(2)足額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和超額保險合同。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2.保險合同關系人
(1)被保險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財產保險中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為被保險人,但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只能是自然人。
(2) 受益人。
①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②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
③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指定行為無效
3.保險合同的訂立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
4.保險合同的履行
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5.保險合同的變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險人,保險人主張變更對其不發生效力的,人民法院應子支持。
6.財產保險合同中的特殊制度
(1)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2)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的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如果因被保險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但是,根據規定,在保險人以第三者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償權之訴中,第三者以被保險人在果險合同訂立前已放棄對其請求賠償的權利為由進行抗辯,人民法院認定上述放棄行為合法有效,保險人就相應部分主張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就是否存在上述放棄情形提出詢問,投保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不能代位行使請求陪償的權利,保險人請求返還相應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
(3)保險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于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
7.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保險人依照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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