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未盡出資義務分為兩種情況,對內責任是指對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對外責任是指對債權人。
(1)未盡出資義務的對內責任(對公司和公司其他股東):
①足額繳納(未繳納出資+利息);
②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未盡出資義務的對外責任(對債權人):
①公司債權人可請求未盡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②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盡出資義務,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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