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國庫券、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狹義的票據,即我國《票據法》中規定的“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一、基本概念
1.見票即付的票據,在付款提示期限內,持票人隨時可以提示付款(以提示付款日為到期日),付款人應當依法當日足額支付票款。
2.遠期票據,必須等待到期日屆至,持票人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付款人有權拒絕;持票人應在到期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3.定日付款,是指在匯票上明確記載特定日期為到期日。例如,記載到期日為2022年11月30日。
4.出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出票后一定的期間經過后的日期為到期日。例如,記載到期日為出票后3個月。
5.見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匯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付款人予以承兌后,以承兌日為基礎,經計算而確定到期日。
6.紙質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電子商業匯票為定日付款票據,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長不得超過1年(2023年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