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不可以優先受償。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于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進而危害到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依法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代位權可以優先受償嗎

代位權成立的條件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

2.債務人須享有對于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3.必須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4.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合法且已經到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合法且到期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的實現。

3.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

代位權是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否則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向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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