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和代為求償權的區別在于權利性質不同、權利內容不同、權利效力不同、產生權利的原因不同、行使權利的條件不同。
1.權利性質不同:代位求償權屬于債權的法定轉讓,代位權則屬于債的保全范疇。
2.權利內容不同: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是屬于債權人自己的權利,代位權行使的則是屬于債務人的權利。
3.權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效力直接歸于債權人,而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歸于被代位的債務人。
4.產生權利的原因不同:代位求償權僅產生于保險合同,而代位權則無此限制。
5.行使權利的條件不同: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以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和第三人負有責任為條件,代位權的行使則以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危害債權人利益為條件。
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進而危害到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依法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
代位權是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否則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向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