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不屬于絕對權。撤銷權存在于一定的有限的當事人之間,是種相對關系,因此撤銷權不是絕對權而是相對權。
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行為,危及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行為的權利。
撤銷權的行使期限
撤銷權的行使期是一年。撤銷權是單方面的權利,當事人應該自知道或是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如果在一年之內沒有行使該權利,則視為當事人放棄了自己的撤銷權,法院或仲裁機構將不再支持其行使撤銷的權利。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
2.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的行為。
3.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
4.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