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和撤銷權行使條件分別是什么?代位權的行使條件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撤銷權行駛條件是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更多有關代位權和撤銷權行使條件信息就跟高頓小編繼續往下看吧!
一、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
2.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是構成代位權要的實質要件。
3.債務人的是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已到期,是行使代位權的內容時間界限。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二、撤銷權行使條件
1.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
2.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
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進而危害到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依法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三、代位權的行使范圍
代位權是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否則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向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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