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考試中經濟法的科目需要大量的背誦,特別是涉及到很多法律法規條文條款,考生們通過背誦記憶重要的法條內容,包括對典型案例的分析不僅僅可以在備考過程中迅速找到正確答案節省時間,還能在日常的工作中規避法律風險,小編在下面總結了一部分的經濟法法文內容,考生們可以先收藏每天進行背誦。
一、股東出資
1、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不得以土地所有權、非法的財產、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2、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6、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二、組織機構
1、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