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科目所要記憶的內容偏多,都是一些法律條文,但是如果所有的都記憶既消耗時間又不能提高效率,所以小編總結了一些常考的條文,大家可以著重熟悉這些內容。
1、根據規定,公司解散屬于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 2/3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根據規定,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對于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公司法》規定,除該股東應當向公司足額繳 納外,還應當對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該賠償責任除出資部分外,還包括未出資的利息。
4、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5、根據規定,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出資人已經就前述財產出資,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根據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 2/3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7、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人以上,其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人數300人以上的有限責任公司,除依法設監事會并有公司職工代表的外,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8、對股東會以下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①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