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是最常見的票據類型之一,我國的《票據法》第十九條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信用工具。它是一種委付證券,基本的法律關系最少有三個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還想要了解更多有關匯票相關的內容就來看看這篇文章吧!

中級會計經濟法中有哪些匯票相關知識點?

一、匯票中關于背書的相關知識點

1.被背書人名稱、背書人簽章必須記載;背書日期未記載,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2.質押背書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不構成票據質押。

3.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4.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其只對直接的被背書人承擔責任。

二、匯票中關于承兌的相關知識點

1.收到提示承兌起3日內未做表示,視為拒絕承兌。

2.承兌字樣必須記載:承兌日期為相對記載事項,若無日期則視為提示承兌后第3日。

3.承兌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三、匯票中關于保證的相關知識點

1.絕對記載事項: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簽章。

2.被保證人未記載:則(已承兌的)承兌人或(未承兌的)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3.保證日期未記載,則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4.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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