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指仲裁機構根據糾紛當事人之間自愿達成的協議,以第三者的身份對所發生的糾紛進行審理,并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解決糾紛的活動。還有更多經濟法中有關于仲裁的考點內容,來跟小編一起看看吧!

中級會計經濟法中仲裁行為有哪些考點?

一、仲裁的原則

(1)自愿原則;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二、仲裁的適用范圍

1.適用《仲栽法》:平等主體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與民事訴訟協議管轄的適用范圍相同);

2.不適用《仲栽法》:

(1)勞動爭議(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適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3.不能提請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涉及人身關系);

2.行政爭議(涉及不平等主體)。

三、仲裁協議相關內容

1.必備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2.效力

①排他性:遵循或裁或審原則,但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②獨立性: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③效力爭議: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可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法院作出裁定,雙方意見不一致的,由法院裁定;

④隱瞞協議:

(1)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法院駁回起訴,協議無效的除外;

(2)首次開庭前未提交仲裁協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院繼續審理;

四、仲裁裁決相關內容

1.仲裁庭:由1名或3名仲裁員組成(決議時先聽多數人后聽首席仲裁員)

2.審解:開庭但不公開,申請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作出裁決;

3.和解:可和解,和解后又反悔的,也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4.調解:可調解,協調書自簽收后生效,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五、撤銷裁決情形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不屬于裁決范圍或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組織或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仲裁的;

4.裁決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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