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有關經濟法中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第一個知識點股東會的相關內容,考生如果在學習時理解不清楚,可以來看看這里的解釋。

《經濟法》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股東會

1.股東會職權主要包括: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股東會形式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3.股東會召開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東會會議

①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②)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

③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設董事會的,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④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股行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

⑤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4.股東會決議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下列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變更公司形式(即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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