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獨資公司相關內容具體如下。
1.章程: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指定。
2.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
(1)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
(2)重大事項的決定
①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配利潤
②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其他權利機構職權內的重大事項
3.國有獨資公司應當設董事會:
(1)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2)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當過半數為外部董事,并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3)董事會成員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4)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4.國有獨資公司的經理:
(1)國有獨資公司的(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2)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5.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兼職限制: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6.國有獨資公司可以由審計委員會替代監事會、監事
國有獨資公司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職權的,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