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義務 | 定義 | 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 | |
包括 | 1.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經營業務; 2.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 3.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 ||
確認條件 | 1. 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2. 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3. 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 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及其崗位性質、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 5. 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 | ||
計量 | 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預計負債金額。 | ||
包括 | 1. 自愿遣散 2. 強制遣散 3. 將不再使用的廠房的租賃撤銷費 | ||
不包括 | 1. 將職工和設備從擬關閉的工廠轉移到繼續使用的工廠 2. 剩余職工的再培訓(留用職工崗前培訓) 3. 新經理的招聘成本 4. 推廣公司新形象的營銷成本(市場推廣) 5. 對新營銷網絡的投資(新系統和營銷網絡投入) 6. 重組的未來可辨認經營損失(*7預計值) 7. 特定固定資產的減值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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