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的確認和初始計量
  
  一、存貨的概念與確認條件
  
  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 與該存貨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企業在確認存貨時,需要判斷與該項存貨相關的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業。在實務中,主要通過判斷與該項存貨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到了企業來確定。其中,與存貨所有權相關的風險,是指由于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造成的相關收益的變動,以及由于存貨滯銷、毀損等原因造成的損失;與存貨所有權相關的報酬,是指在初步該項存貨或其經過進一步加工取得的其他存貨時獲得的收入,以及處置該項存貨實現的利潤等。
  
  通常情況下,取得存貨的所有權是與存貨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本企業的一個重要標志。例如,根據銷售合同已經售出(取得現金或收取現金的權利)的存貨,其所有權已經轉移,與其相關的經濟利益已不能再流入本企業,此時,即使該項存貨尚未運離本企業,也不能再確認為本企業的存貨。又如,委托代銷商品,由于其所有權并未轉移至受托方,因而委托代銷的商品仍應當確認為委托企業存貨的一部分。總之,企業在判斷與存貨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否流入企業時,主要結合該項存貨所有權的歸屬情況進行分析確定。
  
  (二) 該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作為企業資產的組成部分,要確認存貨,企業必須能夠對其成本進行可靠地計量。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必須以取得確鑿、可靠的證據為依據,并且具有可驗證性。如果存貨成本不能可靠地計量,則不能確認為一項存貨。例如,企業承諾的訂貨合同,由于并未實際發生,不能可靠確定其成本,因此就不能確認為購買企業的存貨。又如,企業預計發生的制造費用,由于并未實際發生,不能可靠地確定其成本,因此不能計入產品成本。
  
  二、存貨的初始計量
  
  存貨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存貨成本包括采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不同存貨的成本構成內容不同。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通過購買而取得的存貨的初始成本由采購成本構成;產成品、在產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資等通過進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貨的初始成本由采購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成本構成。
  
  (一) 外購的存貨
  
  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通過購買而取得的存貨的初始成本由采購成本構成。存貨的采購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
  
  1. 購買價款,是指企業購入材料或商品的發票賬單上列明的價款,但不包括按規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2. 相關稅費,是指企業購買、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貨所發生的消費稅、資源稅和不能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等。
  
  3. 其他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即采購成本中除上述各項以外的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如在存貨采購過程中發生的倉儲費、包裝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這些費用能分清負擔對象的,應直接計入存貨的采購成本;不能分清負擔對象的,應選擇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計入有關存貨的采購成本。分配方法通常包括按所購存貨的重量或采購價格的比例進行分配。
  
  但是,對于采購過程中發生的物資毀損、短缺等,除合理的損耗應作為存貨的“其他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計入采購成本外,應區別不同情況進行會計處理:(1) 應從供貨單位、外部運輸機構等收回的物資短缺或其他賠款,沖減物資的采購成本;(2) 因遭受意外災害發生的損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損耗,不得增加物資的采購成本,應暫作為待處理財產損溢進行核算,在查明原因后再作處理。
  
  商品流通企業在采購商品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等,應當計入存貨的采購成本,也可以先進行歸集,期末再根據所購商品的存銷情況進行分攤。對于已售商品的進貨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對于未售商品的進貨費用,計入期末存貨成本。企業采購商品的進貨費用金額較小的,可以在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外購的原材料,由于結算方式和采購地點的不同,材料入庫和貨款的支付在時間上不一定完全同步,相應的賬務處理也有所不同。
  
  本章以下例題如無特別說明,均假定企業(公司)采用實際成本法對存貨進行日常核算。
  
  (二) 通過進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貨
  
  通過進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貨的成本由采購成本、加工成本以及為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成本構成。
  
  1. 委托外單位加工的存貨
  
  委托外單位加工完成的存貨,以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工費、運輸費、裝卸費等費用以及按規定應計入成本的稅金,作為實際成本。其在會計處理上主要包括撥付加工物資、支付加工費用和稅金、收回加工物資和剩余物資等幾個環節。
  
  【例2-1】 甲企業委托乙企業加工材料一批(屬于應稅消費品)。原材料成本為20 000元,支付的加工費為7 000元(不含增值稅),消費稅稅率為10%,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驗收入庫,加工費用等已經支付。雙方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
  
  甲企業按實際成本核算原材料,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1) 發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資——乙企業                          20 000
  
  貸:原材料                                          20 000
  
  (2) 支付加工費和稅金
  
  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 = (20 000+7 000)÷(1-10%) = 30 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費稅稅額 = 30 000×10% = 3 000(元)
  
  應交增值稅稅額 = 7 000×17% = 1 190(元)
  
  ① 甲企業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
  
  借:委托加工物資——乙企業                           7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 190
  
  ——應交消費稅                           3 000
  
  貸:銀行存款                                        11 190
  
  ② 甲企業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銷售的
  
  借:委托加工物資——乙企業(7 000+3 000)            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 190
  
  貸:銀行存款                                         11 190
  
  (3) 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① 甲企業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
  
  借:原材料(20 000+7 000)                           27 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乙企業                          27 000
  
  ② 甲企業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銷售的
  
  借:庫存商品(20 000+10 000)                        30 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乙企業                          30 000
  
  2. 自行生產的存貨
  
  自行生產的存貨的初始成本包括投入的原材料或半成品、直接人工和按照一定方式分配的制造費用。制造費用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包括企業生產部門(如生產車間)管理人員的薪酬、折舊費、辦公費、水電費、機物料消耗、勞動保護費、季節性和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等。在生產車間只生產一種產品的情況下,企業歸集的制造費用可直接計入該產品成本;在生產多種產品的情況下,企業應采用與該制造費用相關性較強的方法對其進行合理分配。通常采用的方法有:生產工人工時比例法、生產工人工資比例法、機器工時比例法和按年度計劃分配法等,還可以按照耗用原材料的數量或成本、直接成本及產品產量分配制造費用。
  
  (三) 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