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債權人會議

  1.債權人會議的性質
  2.表決權
  3.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4.債權人會議的召集
  (1)*9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由人民法院主持。
  (2)*9次債權人會議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3)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15日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目的等事項通知已知的債權人。
  5.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6.債權人會議的決議
  (1)一般決議。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但《企業破產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特別決議
  ①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