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解析:企業所得稅的特殊問題

  (一)、企業所得稅的特別納稅調整
  1、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2、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當對補征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應當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二)、非居民企業
  1.適用稅率
  (1)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5%.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企業所得稅的源泉扣繳
  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1.預繳和匯算清繳
  (1)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2)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2.企業所得稅的核定征收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