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董事會的職權

  董事會的一般職權是“制訂方案”,提交股東會表決通過。但是,董事會有權“決定”的事項包括: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秘書)由董事會任免。
  (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監事)的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