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1.董事會的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同。
  2.董事會的組成
  (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
  (2)董事會成員中“可以”(而非必須)有公司職工代表。
  (3)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
  (4)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3.董事會的會議制度
  (1)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2)臨時董事會的召開條件
  ①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
  ②1/3以上董事提議;
  ③監事會提議。
  (3)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4)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不能口頭)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5)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6)董事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
  4.董事會的決議方式
  (1)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而非出席)董事的“過半數”(>1/2)通過。
  (2)上市公司關聯董事的表決權排除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5.損失賠償
  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6.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
  (1)獨立董事的基本任職條件(包括但不限于)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2)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③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④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⑤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⑥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