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股份轉讓

  1.發起人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25%)。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偕鲜泄径ㄆ趫蟾婀媲?0日內;
 ?、谏鲜泄緲I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圩钥赡軐Ρ竟竟善苯灰變r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