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級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訴訟管轄

  1.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①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③對被勞改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及對被監禁的人提起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合同糾紛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保險合同

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票據糾紛

被告住所地或票據支付地

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住所地或事故發生地、車輛船舶*8到達地、航空器*8降落地


 
  2.級別管轄
  3.協議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