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級會計師《經濟法》學習: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

  1.對內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對外轉讓--先約定后法定
  (1)有約定按約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沒有約定: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大于1/2)同意。
  【注意】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無需經過股東會作出決議。
  (3)視為同意的情形
  ①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②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4)優先購買權: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協商--出資比例
  3.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
  (1)強制轉讓: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2)程序: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