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學習: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
  1.情形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
  1.清算人
  (1)自行清算:由投資人(NOT債權人、繼承人、管理人等)自行清算。
  (2)強制清算: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鏈接1】公司法中自行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鏈接2】公司法中由債權人申請;債權人未提起申請,股東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
  2.程序
  投資人自行清算,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3.清償順序: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其他債務
  【注意】不同于合伙企業的清算,*9順位不是清算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