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代理相關內容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
  特征:
 ?。?)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地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不得代理:應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如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
  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重要)
  濫用代理權: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
 ?。?)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其行為視為無效行為。給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無權代理:(一定要和濫用代理權區別開,切勿混淆)
 ?。?)沒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權實施的代理;
 ?。?)代理權終止后而實施的代理。
  表見代理的情形:
 ?。?)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他人,而實際并未授權;
 ?。?)被代理人將某種有代理權的證明文件(如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專用章等)交給他人,他人以該種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3)代理授權不明;
 ?。?)代理人違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權,第三人無過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