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訴訟時效

  特點:
  1.訴訟時效以權利人不行使法定權利的事實狀態的存在為前提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消滅的是勝訴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己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當事人未按照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卻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義務人履行了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的,法律不予支持。
  3.訴訟時效具有普遍性和強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當事人均應普遍適用,不得作任何變更。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
  適用對象:
  1.訴訟時效只適用于債權請求權。
  2.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
  2.短期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高頻考點)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
  長期訴訟時效:
  (1)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
  (2)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3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6年。
  (3)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與其他訴訟時效相比,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被侵害時計算,而非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時起算。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中止的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開始計算。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包括:知道侵害人和侵害事實兩個方面。
  1.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者損害時起算。
  提示:人身傷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現,后經檢查確認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對于這類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計算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時,必須要求請求權人知道侵害事實和加害人。
  2.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屆滿之日起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從債權人給予債務人清償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9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4.以不作為為義務內容之債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得知或應當知道債務人作為之時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