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定期或定額減稅、免稅

  (一)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
  1.企業從事上述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1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簡稱“三免三減半”。
  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從其取得第1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計算減免稅起始日。
  2.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上述項目,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1.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1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享受上述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1.對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1)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2)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3)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4)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5)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