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級職稱《經濟法》答疑:外商投資企業為什么限制投資總額

【學員提問】
老師您好:關于合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
(1)注冊資本為2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7倍;
(2)注冊資本在210~500萬美元之間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
(3)注冊資本在500~1200萬美元之間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
(4)注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
為什么要限制投資總額呢?不是鼓勵外方投資嗎?
另外這個規定只適用于合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嗎?
合作企業和外資企業適用嗎?
【老師回答】
尊敬的學員,您好:
1、限制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實際上等于限制了外國投資者在我國的投資規模和介入程度,從數量上直接控制了外資進入我國,是一種有效的準入監管措施。但是,限定投資總額抑制了外國投資者的投資熱情,不利于我國引進外資的長遠發展。同時,限定投資總額是投資上的一種數量限制。盡管目前WTO尚未禁止成員方在投資領域采取數量限制措施,但是,限定投資總額的做法存在違反多邊或雙邊投資協定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