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資消費稅
根據稅法的規定,消費稅的征稅環節是在生產環節而非流通環節,也就是說生產多少就征收多少。但由于消費稅實行從價計征,而銷售額比生產成本更具有客觀性,所以,對于一般貨物來說,是在應稅貨物銷售時按照銷售額征收消費稅。但需要強調的是,在銷售時征收消費稅并不改變消費稅在生產環節征稅的本質。這就不難理解為什么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只有工業企業,而沒有商業企業了,這一點與增值稅的普遍征收原則是不同的。對于委托加工收回物資,基于上述“生產環節征稅”的原理,
1.如果直接用于銷售的,由于收回的物資已在生產環節即委托加工階段征稅,因此,在收回物資后到銷售時,已不屬于生產環節而處于待流通階段了,不再屬于消費稅應稅貨物了,所以,收回物資已交的消費稅應當計入收回物資的成本中。注意,由于收回物資的生產不是由企業自行完成的,因此不能將消費稅稅金計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而應當計入收回物資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