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性房地產的范圍
投資性房地產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一)屬于投資性房地產的項目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是指企業通過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并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權。企業計劃用于出租但尚未出租的土地使用權,不屬于此類。對于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土地使用權再轉租給其他單位的,不能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
2.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是指企業通過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但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閑置土地,不屬于持有并準備增值的土地使用權。
3.已出租的建筑物
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業擁有產權并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房屋等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開發活動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
企業在判斷和確認已出租的建筑物時,應當把握以下要點:
(1)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業擁有產權的建筑物,企業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再轉租的建筑物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
(2)已出租的建筑物是企業已經與其他方簽訂了租賃協議,約定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建筑物。一般應自租賃協議規定的租賃期開始日起,經營租出的建筑物才屬于已出租的建筑物。
(3)企業將建筑物出租,按租賃協議向承租人提供的相關輔助服務在整個協議中不重大的,應當將該建筑物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例如,企業將其辦公樓出租,同時向承租人提供維護、保安等日常輔助服務,企業應當將其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
(二)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的項目
下列房地產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
1.自用房地產,即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房地產,包括自用建筑物(固定資產)和自用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
2.作為存貨的房地產,通常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正常經營過程中銷售的或為銷售而正在開發的商品房和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