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至到期投資的處置和重分類
(一)處置持有至到期投資時,應將所取得價款與持有至到期投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借:銀行存款(處置價款)
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
貸: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
——利息調整(或借方)
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債券)
應收利息(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債券)
投資收益(倒擠)(或借方)
(二)企業因持有至到期投資部分出售或重分類的金額較大,且不屬于企業會計準則所允許的例外情況,使該投資的剩余部分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企業應當將該投資的剩余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并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剩余部分的賬面價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綜合收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提示】但是,需要說明的是,遇到以下情況時可以例外: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且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記憶技巧,期限短】
2.根據合同約定的償付方式,企業已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本金;【記憶技巧,金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