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薦代表人的資格
(一)個人申請保薦代表人資格應當具備的條件
1、具備3年以上保薦相關業務經歷。
2、最近3年內在境內證券發行項目(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中擔任過項目協辦人。
3、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有效。
4、誠實守信,品行良好,無不良誠信記錄,最近3年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5、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個人如果取得保薦代表人資格后,應當持續符合上述第4項、第5項和第6項規定的條件。保薦代表人被吊銷、注銷證券業執業證書,或者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不再符合其他條件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國證監會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
個人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或者取得保薦代表人資格后,應當定期參加中國證券業協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組織的保薦代表人年度業務培訓。保薦代表人未按要求參加保薦代表人年度業務培訓的,中國證監會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通過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而未取得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個人,未按要求參加保薦代表人年度業務培訓的,其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成績不再有效。
(二)個人申請保薦代表人資格,應當通過所任職的保薦機構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材料
1、申請報告。
2、個人簡歷、身份證明文件和學歷學位證書。
3、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成績合格的證明。
4、證券業執業證書。
5、從事保薦相關業務的詳細情況說明,以及最近3年內擔任《管理辦法》規定的境內證券發行項目協辦人的工作情況說明。
6、保薦機構出具的推薦函,其中應當說明申請人遵紀守法、業務水平、組織能力等情況。
7、保薦機構對申請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的承諾函,并應由其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字。
8、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