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對基金的監管
證券交易所對基金的監管相應地表現為對基金上市的管理和對基金投資行為的監管。
(一)證券交易所對基金上市的管理
我國的滬深交易所均制定了《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對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的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的上市條件、上市申請、上市公告書、信息披露的原則和要求、—上市費用等作出了詳細規定,如規定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基金管理人至少每3個月公告一次基金的投資組合等。證券交易所通過制定基金上市規則,為投資者買賣基金提供了一個高效的交易市場,有利于對基金交易行為進行規范管理。
(二)證券交易所對基金投資行為的監管
證券交易所對基金投資的監管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投資者買賣基金的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管;另一方面是對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市場的投資行為進行監控和管理。根據證監會有關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在每月終了后7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報送基金交易行為月度監控報告。當單一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出現異常交易行為時,證券交易所可視情況進行以下處理:
1、電話提示,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或有關基金經理做出解釋;
2、書面警告;
3、公開譴責;
4、對異常交易程度和性質的認定有爭議的,書面報告證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