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及自律管理機構
1.證券公司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以及與證券公司簽訂委托合同的證券經紀人。
2.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3.基金托管和銷售機構中從事基金托管或銷售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4.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5.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業務的財務顧問機構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6.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中從事證券評級業務的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7.中國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人員。
《準則》明確規定中國證券業協會是對證券業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自律管理的主體。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