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從業人員的禁止行為
1.從業人員一般性禁止行為:
(1)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2)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3)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4)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5)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6)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7)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8)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9)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10)泄露客戶資料。
(11)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2.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1)代理買賣或承銷法律規定不得買賣或承銷的證券。
(2)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3)侵占挪用客戶資產或擅自變更委托投資范圍。
(4)在經紀業務中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
(5)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買賣該種證券。
(6)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銷售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1)違反有關信息披露規則,私自泄漏基金的證券買賣信息。
(2)在不同基金資產之間、基金資產和其他受托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3)利用基金的相關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4)挪用基金投資者的交易資金和基金份額。
(5)在基金銷售過程中誤導客戶。
(6)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4.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的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1)接受他人委托從事證券投資。
(2)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
(3)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
(4)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