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證券發行及上市的監管
1.證券發行核準制
推行核準制的重要基礎是中介機構盡職盡責。證券發行監管以強制性信息披露為中心,完善“事前問責、依法披露和事后追究”的監管制度,增強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同時加大對證券發行和持續信息披露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
2.證券發行與上市的信息公開制度
(1)證券發行信息的公開。
(2)證券上市信息的公開。
(3)持續信息公開制度。
(4)信息披露的虛假或重大遺漏的法律責任。
3.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
企業首次公開發行和上市公司再次公開發行證券都需要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保薦。保薦期間分盡職推薦和持續督導兩個階段,各個階段都有明確的保薦期限。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在向監管部門推薦企業上市前,要對企業進行輔導和盡職調查,要在推薦文件中對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質量、發行人的獨立性和持續經營能力等作出必要的承諾。
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除進行行政處罰和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證券監管機構還將引進持續信用監管和“冷淡對待”的監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