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上市公司的監管
1.信息披露制度的意義
(1)有利于約束證券發行人的行為,促使其改善經營管理。
(2)有利于證券市場發行價格與交易價格的合理形成。
(3)有利于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4)有利于進行證券監督,提高證券市場效率。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則
(1)真實原則。真實原則是指公開的信息必須具有客觀性、一致性和規范性,不得作虛假陳述。
(2)準確原則。準確原則是指公司公開的信息必須準確無誤,不得以模糊不清的語言使公眾對其公布的信息產生誤解,不得有誤導性陳述。準確性原則不是強調已公開信息與信息所反映的客觀事實之間的一致性,而是強調信息發布者與信息接受者之間對同一信息、以及各個信息接受者之間對同一信息在理解上的一致性。
(3)完整原則。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有質與量兩方面的規定性。首先,應充分公開的信息,在性質上必須是重大信息。其次,應充分公開的信息,在數量上必須達到一定的標準,以足以使投資者在通常情況下能夠據此作出適當的投資判斷。
(4)及時原則。及時原則是指公司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盡可能迅速地公開其應公開的信息,不得延遲。
3.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框架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
(1)招股說明書與上市公告書。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發行人編制招股說明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2)定期報告。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上市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披露年度報告。
上市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披露半年度報告。
上市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后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季度報告并披露。*9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3)臨時報告。
5.深交所有關創業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
(1)創業板臨時報告的實時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間或下午3:30后通過指定網站披露臨時報告。在下列緊急情況下,公司可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相關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臨時停牌,并在上午開市前或者市場交易期間通過指定網站披露臨時報告:①公共媒體中傳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經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需要進行澄清的;②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異常波動,需要進行說明的;③公司及其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有關信息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泄露的;④中國證監會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2)創業板上市公司及時進行信息披露重大事件的規定。創業板上市公司在下述事項發生后應及時進行信息披露:①董事會、監事會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②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無論是否附加條件或者期限);③公司(含任一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或者理應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
對上市公司發生了正處于籌劃階段的重大事件,該事件雖然董事會及監事會尚未作出決議,或尚未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但該事件出現難以保密或者已經泄露,或市場出現有關該事件的傳聞,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種交易已發生異常波動等情況,這些情況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公司也應當就相關籌劃情況和既有事實及時披露。
(3)創業板上市公司后續信息披露的要求。
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