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申購的上網競價
中國證監會起草了《新股發行上網競價方式指導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稿),上網競價的發行方式目前尚未有既定的法規文件,因此,本書關于該節的敘述均參照“公開征求意見稿”,僅作為知識向投資者介紹,具體的操作辦法以正式公布的法規及發行人公告為準。
上網競價發行是指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利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由主承銷商作為新股的*10賣方,以發行人宣布的發行底價為最低價格,以新股實際發行量為總的賣出數,由投資者在指定的時間內競價委托申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以價格優先的原則確定發行價格并發行股票。
基本要求
采用上網競價發行方式須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基本要求,具體為:
(1)上網競價發行股票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決制止少數機構、個人利用資金優勢或合謀操縱發行價格。
(2)上網競價方式是可選用的新股發行方式之一,具體發行方式的選用,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協商確定,報中國證監會核準。
(3)發行量在1億股以下/8000萬股以下/5000萬股以下/其它的發行人,在目前市場條件下,建議不使用該發行方式。
(4)經核準選用上網競價方式的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和發行公告中充分披露信息。
基本規則
(1)競價發行底價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
(2)申報認購價格以每0.10元為一個價格價位。低于競價底價的申購為無效申購。
(3)每個股票申購帳戶的申購量不得低于1000股,不得高于公開發行量的千分之一。超過1000股的須為1000股的整數倍。
(4)每個股票帳戶只能以一個價格申購委托一次,一經申購委托即不得撤消。
(5)每個股票帳戶須按照所申報的價格和認購數量預先足額交納認購款。
(6)當有效申購量等于發行量時,按發行底價發行。
(7)當有效申購量少于發行量時,按發行底價發行,余額部分由承銷團包銷。
(8)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申購后的第三個工作日公告發行價格。
(9)申購、清算、交割等程序與現行上網定價發行方式相同。
(10)當主承銷商與發行人預測網上競價發行新股募集資金量超過或不足所申報資金需求時,所籌集資金超過了規劃中項目資金需求時,或尚不能滿足規劃中項目資金需求的,應在發行方案中詳細說明其多余資金使用的備選項目及資金管理措施,或缺口部分的來源及籌資方案落實情況,并披露其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未披露盈利預測的,應詳細披露上述情況的影響。將發行方案報經發審委審核后,方可實施。
確定發行價格
最終發行價格由主承銷商和發行人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并可自主選擇以下辦法之一或其它符合要求的辦法:
申購倍率改進法
在申購結束后,證券交易所根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事先確定并公告的、不低于10%的扣除比例,按申購價格從高到低對申購量累計統計,當累計達到上述確定的扣除比例之后,該比例所在的臨界申購價格(下稱“扣除臨界申購價格")之上的(不含臨界價格)所有申購視為無效申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