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發行、上市操作程序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對新股發行、上市操作程序的規定除申購代碼外基本一致。這里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為例說明。
1.詢價增發、比例配售
上市公司增發股票,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東優先配售,優先配售比例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如向原股東配售,則應強調代碼為“700×××”,配售簡稱為“×××配售”;新股東增發代碼為“730×××”,增發簡稱為“×××增發”。
2.定價增發
定價增發如有原股東配售,則應強調代碼為“700×××”,配售簡稱為“×××配售”;新股東增發代碼為“730×××”,增發簡稱為“×××增發”。
3.增發股票上市
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同意后,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于L一1日刊登《股份變動及增發股票上市公告書》。1日,增發新股可流通部分上市交易。當日股票不設漲跌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