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和手段
一、證券市場監管的目標
國際證監會組織公布了證券監管的三個目標:一是保護投資者;二是保證證券市場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統性風險。借鑒國際標準并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目標是:運用和發揮證券市場機制的積極作用,限制其消極作用;保護投資者利益,保障合法的證券交易活動,監督證券中介機構依法經營;防止人為操縱、欺詐等不法行為,維持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需要,運用靈活多樣的方式,調控證券市場與證券交易規模,引導投資方向,使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
二、證券市場監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
這一手段是通過建立完善的證券法律、法規體系和嚴格執法來實現的。這是證券市場監管部門的主要手段,具有較強的威懾力和約束力。
2.經濟手段
這一手段是通過運用利率政策、公開市場業務、信貸政策、稅收政策等經濟手段,對證券市場進行干預。這種手段相對比較靈活,但調節過程可能較慢,存在時滯。
3.行政手段
這一手段是通過制定計劃、政策等對證券市場進行行政性的干預。這種手段比較直接,但運用不當可能違背市場規律,無法發揮作用甚至遭到懲罰。一般多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法制尚不健全、市場機制尚未理順或遇突發性事件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