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融券業務的監管
一、證券交易所的監管
證券交易所可以對每一證券的市場融資買人量和融券賣出量占其市場流通量的比例、融券賣出的價格作出限制性規定。
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采取措施,對融資融券交易的指令進行前端檢查,對買賣證券的種類、融券賣出的價格等違反規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絕。
單一證券的市場融資買人量或者融券賣出量占其市場流通量的比例達到規定*6限額的,證券交易所可以暫停接受該種證券的融資買入指令或者融券賣出指令。
融資融券交易活動出現異常,已經或者可能危及市場穩定,有必要暫停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暫停全部或者部分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并公告。
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監管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業務規則,對與融資融券交易有關的證券劃轉和證券公司信用交易資金交收賬戶內的資金劃轉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定的證券和資金劃轉指令,予以拒絕;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證券公司作出說明,并向中國證監會及該公司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三、客戶信用資金存管指定商業銀行的監管
負責客戶信用資金存管的指定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客戶信用資金存管協議的約定,對證券公司違反規定的資金劃撥指令予以拒絕;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要求證券公司作出說明,并向中國證監會及該公司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四、監管機構的監管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轄區監管責任制的要求,依法對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融資融券業務活動中涉及的客戶選擇、合同簽訂、授信額度的確定、擔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補交擔保物的通知以及處分擔保物等事項,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